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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依法行政 政务公开制度 |
十四、广电局及机关各部门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十五、对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产业政策的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调整、取消,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局长奖励基金的奖励办法,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安排,都要通过公示或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十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减化程序,规范操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手续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不能办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行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及时将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等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它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发布政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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