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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重大经济活动审批制度 |
二十六、审批内容:
(一)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二)基本建设超过 30 万元及一次性维修超过 10 万元的基建和修缮项目;
(三)长短期贷款、对外投资项目;
(四)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作项目;
(五)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流动资产坏账损失;
(六)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等;
(七)单位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项目。
二十七、审批程序:上述所列事项均需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依据批准文件执行。
(一)资产处置报局主管部门,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上述其他事项应报局主管部门、局领导直至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项目单位应与局主管部门或局领导签定经济责任状或列入绩效考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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