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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保密工作制度 |
三十七、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规,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绝对不看。不在私人信件、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事项。
三十八、机要文件一律由机要员收签、登记、传递、保管,他人不得代收拆阅。各部门和单位的文件都要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机要文件外借。各部门和单位需要销毁的机要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交局办机要室统一到指定地点当场销毁。
三十九、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回家、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也不得私自复制、抄录、保存。外出开会带回的机要文件应及时交机要室,个人或部门不得长期保存。
四十、机要室、打字室、文印室、档案室等机要部门,除本室工作人员或确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便出入,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会客及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十一、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凡涉密微机,不允许和互联网相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四十二、局分管领导和各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全局或本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随时检查机要室、各部门和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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