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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外事工作制度  第十三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十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章 安全防火制度  第十六章 车辆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十四章 请销假制度
    五十八、请假的种类:
    (一)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二)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的期限,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核准。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三)公伤假:凡因公负伤,根据医院及鉴定机构检验证明,给予公伤假。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晚育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晚育年龄女为 24 周岁以上。
    (五)探亲假:符合《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享受探亲假待遇,假期长短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经领导批准,给予 3 至 7 天的假期。晚婚者增加婚假 15 天,晚婚年龄为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
    (七)休假:局属各部门和单位(不含广校)的正式在编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脱产参加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五十九、请假管理:
    (一)请假手续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可托别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准假权限
    局级干部请假,报请局党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7 天以内经分管局长批准, 7 天以上经局长批准;部门其他处级干部请假, 3 天以内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 天以上经分管局长批准;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 15 天以上(不含休假)经分管局长批准, 15 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请假, 3 天以上经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请假由本单位批准,超过 1 个月的报局人教处备案。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以及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停发工资;超假 3 个月以内回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超过 3 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所在部门和单位报请任免机关除名。
    六十、请假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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