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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措施、办法,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自治区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制订自治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三)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规章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可开发应用;研究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自治区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制订自治区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订自治区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五)负责全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的建立、撤消有关事宜的审核与报批;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
    (六)负责全区有线电视、卫星地面电视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区电影生产、译制工作。
    (八)领导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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